(2016)云0111民初10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熊成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成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10338号起诉人熊成云,男,户籍地址:昆明市晋宁县。起诉人熊成云以吴品秀为被告,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6000.00元,利息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本院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接受货币一方起诉人熊成云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因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熊成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绍荣人民陪审员 于迎春人民陪审员 刘毅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