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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石龙、李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龙,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507号申请执行人石龙,男,汉族,1989年11月1日出生,住安平县。被执行人李明,男,汉族,1988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平县。本院在执行石龙与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李明名下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明名下大众牌汽车一辆(牌照:冀A×××××),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