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民初3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董建新与吴尚军、周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新,吴尚军,周丽萍,龚瑞春,张斌,洛阳铭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洛阳市铭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3983号原告:董建新,男,1953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告:吴尚军,男,1970年4月2日生,汉族。被告:周丽萍,女,1972年3月17日生,汉族。被告:龚瑞春,女,1956年9月6日生,汉族。被告:张斌,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洛阳铭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尚军。被告:洛阳市铭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斌。原告董建新与被告吴尚军、周丽萍、龚瑞春、张斌、洛阳明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洛阳市明辉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建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董建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伟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