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王世军申请杜子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军,杜子华,杜子国,杜子君,田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639号申请人王世军,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执行人杜子华,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杜子国,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杜子君,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田世军,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陕西省榆林市。王世军申请执行杜子华、杜子国、杜子君、田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1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万珍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乌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伟 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