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3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李淑杰与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杰,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3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李淑杰,女,1959年11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光华小区。被执行人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友永,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淑杰与被执行人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46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强制将被执行人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长春路欢喜岭18656.45平方米(土地证号为吉市国用(2005)第2202010045**号)土地使用权变更为李淑杰;并强制将被执行人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吉林市船营区长春路欢喜岭的3号仓库、4号仓库、变电所、大车库、门卫室房屋所有权变更为李淑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46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锐审 判 员 苏向彬助理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