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0143号
原告: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春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栋,该公司员工。
被告:许王莹之。
原告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王莹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张景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方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