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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10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余姚市梨洲纯铁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康迪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梨洲纯铁有限公司,慈溪市康迪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0070号原告:余姚市梨洲纯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子陵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93043106A。法定代表人:邹兴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炜炜,宁波市舜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慈溪市康迪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陈家村。法定代表人:余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梨洲纯铁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康迪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梨洲纯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之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沈佳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