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47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王睿与李玉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睿,李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4744号申请执行人:王睿,男,1987年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玉荣,女,1965年3月20日出生。王睿与李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6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睿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玉荣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借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8059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玉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李玉荣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开户信息16个,均无可供执行余额。申请执行人王睿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玉荣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李玉荣目前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玉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王睿申请执行的案款8059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李玉荣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62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戚泽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