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23执2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兆灶、李兆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兆灶,李兆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2998号申请执行人李兆灶,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李兆尧,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天商初字第02598号,责令被执行人李兆尧偿还申请人李兆灶借款32509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李兆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法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兆尧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5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