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盐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华琴、蔡振帮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贺华琴,蔡振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贺华琴,女。被执行人蔡振帮,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华琴、蔡振帮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黄志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