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3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章良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章良江,章根米,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章良江,章根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343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回浦村环河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8294824-1。代表人徐光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章良江,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章根米,男,1960年1月28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章良江、章根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4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章根米与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343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