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民初2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瑞生与陈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生,陈长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2800号原告:张瑞生,男,1959年9月20日出生,现住嫩江县。被告:陈长顺,男,66岁,现住嫩江县。原告张瑞生与被告陈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以双方准备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38.00元,减半收取计11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艳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雯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