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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财保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湖北洁丽雅纺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湖北洁丽雅纺织有限公司,浙江洁丽雅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石昌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财保517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43144号。负责人袁敢,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训斌(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泓泰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洁丽雅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沙阳大道71号。法定代表人石昌佳,经理。被申请人浙江洁丽雅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诸三西路20号。法定代表人石昌佳,经理被申请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诸街道迎宾路6号法定代表人石昌佳,经理。被申请人石昌佳,男,汉族,1953年5月13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被申请人章晓梅,女,汉族,1963年1月4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诸街道富村坂村59号,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石磊,男,汉族,1973年2月13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诸街道富村坂村59号,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章晓燕,女,汉族,1980年9月7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沙阳大道103号,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洁丽雅纺织有限公司、浙江洁丽雅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石昌佳、章晓梅、石磊、章晓燕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其注册资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洁丽雅纺织有限公司、浙江洁丽雅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石昌佳、章晓梅、石磊、章晓燕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丹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