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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执1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城支行与朱丕新、陈桂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城支行,朱丕新,陈桂云,朱丕得,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8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城支行。负责人马永辉,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朱丕新,农民。被执行人陈桂云,农民,被执行人朱丕得,农民。被执行人宋丽,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朱丕新、陈桂云、朱丕得、宋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6)鲁1328民初字第2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40000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朱丕新、陈桂云、朱丕得、宋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鲁1328民初字第24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开勇审判员  肖健东审判员  张立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