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4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4执465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职员,住喀左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蒙古族,无业,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执行宋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喀左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4执4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廷审判员 白金刚审判员 夏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羿士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