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22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谯辰霞与陈静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谯辰霞,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2执644号申请执行人谯辰霞,女,1975年5月11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土家族自治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被执行人陈静,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住贵州省毕节地区织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谯辰霞与被执行人陈静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陈静在银行、房产、车管等相关部门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进毅审判员  黄文熹审判员  陈承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涛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