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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执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蒲城县星旗蛋糕店诉蒲城县福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县星旗蛋糕店,蒲城县福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1203号申请执行人蒲城县星旗蛋糕店。驻所地蒲城县桥陵镇赵家坡村四组。法定代表人赵伟峰,系该店业主。被执行人蒲城县福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驻所地蒲城县东风路中医医院西邻法定代表人刘亚辉,该公司经理。蒲城县星旗蛋糕店诉蒲城县福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蒲城县星旗蛋糕店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案款2438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10元、执行费265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蒲城县福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定代表人刘亚辉下落不明。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蒲城县福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