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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5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新疆诚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董现卫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诚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董现卫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5716号原告:新疆诚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健,新疆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昊霖,新疆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现卫,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诚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现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诚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诚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38.45元(原告已预交1076.89元)由原告新疆诚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新疆诚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538.44元。审判员  关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海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