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2执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苗玉华与石润娟、石西坤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玉华,石润娟,石西坤,洛阳银胜得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2执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苗玉华,女,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石润娟,女,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执行人石西坤,男,196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执行人洛阳银胜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中泰商务大厦1704室。法定代表人石西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苗玉华申请执行石润娟、石西坤、洛阳银胜得商贸有限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豫0302民监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2执9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宏战审判员 党彤彬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