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终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吕淑庆挪用资金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淑庆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终1028号原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淑庆,女,1977年7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高中文化,居民,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本案于2015年11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8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王红标,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淑庆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浙0782刑初1558号刑事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吕淑庆有期徒刑六年;追缴被告人吕淑庆违法所得人民币10094148.71元,返还被害单位,追缴不足的,予以退赔。原审被告人吕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淑庆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吕淑庆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淑庆撤回上诉。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刑初15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 亮审 判 员 李 晔审 判 员 陈 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吴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