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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崔广金、翟培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广金,翟培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29号申请执行人:崔广金,男,1961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沂源县。被执行人:翟培强,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沂源县。本院(2015)源民初字第9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翟培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翟培强在沂源康源实业有限公司、陈志海处有到期债权2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翟培强在沂源康源实业有限公司、陈志海处的到期债权22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连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邴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