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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吴琼、李美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琼,李美芳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204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琼。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7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李美芳。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20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琼、李美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琼、李美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吴琼容留他人吸毒事实1.2016年3月、4月份,被告人吴琼先后二次在瑞安市安阳街道安泰路××弄×栋××号一楼的出租房内,容留被告人李美芳吸食冰毒。2.2016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吴琼在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号×××室的出租房内,容留被告人李美芳吸食冰毒。3.2016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吴琼在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号×××室的出租房内,容留被告人李美芳及“阿涛”吸食冰毒。(二)被告人李美芳容留他人吸毒事实1.2016年4月份,被告人李美芳先后二次在瑞安市安阳街道安泰路××弄×栋×号×××室的出租房内,容留被告人吴琼吸食冰毒。2.2016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美芳在瑞安市安阳街道安泰路××弄×栋×号×××室的出租房内,容留王某、焦某吸食冰毒。3.2016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美芳在瑞安市安阳街道安泰路××弄×栋×号×××室的出租房内,容留王某、焦某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7月20日,被告人吴琼在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号×××室的出租房内被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李美芳在瑞安市安阳街道安泰路××弄×栋×号×××室的出租房内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琼、李美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人物辨认笔录,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琼、李美芳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琼、李美芳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身心健康,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琼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美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两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何小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 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