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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执3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江某1与江某2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某1,江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3516号申请执行人江某1,男,193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泗洪县。被执行人江某2,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泗洪县。本院在执行(2011)洪民初字第0813号江某1与江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江某2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已执行到位462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王伯涛执行员 王致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