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48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8957号原告:李某1,女,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李某2,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李某2下落不明,无法向其直接送达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故需向被告李某2公告进行送达,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艳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