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民督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周立娟、张树祥对董海涛、孙亚飞申请支付令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立娟,张树祥,董海涛,孙亚飞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吉0723民督164号申请人:周立娟申请人:张树祥被申请人:董海涛被申请人:孙亚飞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向其借款人民币215万元。申请人请求督促被申请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董海涛、孙亚飞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二申请人人民币215万元。支付令申请费人民币8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