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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宫淑芹、马殿召、大连明达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宫淑芹,马殿召,大连明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7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孔祥歌,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斌,系辽宁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宫淑芹,女,195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东岗镇。被执行人:马殿召,男,195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东岗镇。被执行人:大连明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太平办事处工业园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宫淑芹、马殿召、大连明达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3136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中民初字第3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勇审 判 员  杨运涛代理审判员  何晓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林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