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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民终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郭利涛与李银花、卢要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利涛,李银花,卢要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民终3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利涛。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百让(郭利涛舅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银花。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萍。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永祥,民勤县三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要香。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桂争(卢要香之子)。上诉人郭利涛因与被上诉人李银花、卢要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民勤县人民法院(2016)甘0621民终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出示陕西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农业收割安全协会互助单,民勤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该事实也进行了记载,据此,一审应对于该互助单性质、陕西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农业收割安全协会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卢要香应否承担责任等事实进一步审查后对本案进行判处。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民勤县人民法院(2016)甘0621民终2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民勤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利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超审 判 员  魏君鸿代理审判员  杨海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