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8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核工业金华工程勘察院与浙江旭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核工业金华工程勘察院,浙江旭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8民初849号原告:核工业金华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文苑街81号,组织机构代码14733060-2。法定代表人:陈根海,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丽珊、秦锋,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旭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百丈漈镇百丈漈路106号,组织机构代码06200531-7。法定代表人:戴其州。原告核工业金华工程勘察院与被告浙江旭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1日、10月1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丽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举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核工业金华工程勘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勘察费105305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坐落于文成县百丈漈镇内的新建厂区进行地质勘察活动,并约定了勘察内容、勘察费用、支付方式等相关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委托工作,并向被告提交了《浙江旭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决算单,确认勘察费为105305元。被告确认勘察内容及决算单后向温州求是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浙江旭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审查。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勘察费,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原告为证明其起诉的事实,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企业公示信息及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份,以证明双方合同签订情况;4、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审查材料(4张)及建筑发票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5、房屋建筑施工图文件审查合同书,以证明被告收到勘察报告并委托温州求是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审查的事实。被告浙江旭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未作任何答辩,在举证期间内亦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证据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经本院审核,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密切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3年5月15日,原告核工业金华工程勘察院与被告浙江旭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担被告位于文成县百丈漈镇浙江旭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新建厂区建筑工程岩土勘察任务。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按相关规范、设计要求执行。预计勘察工作量为共布置钻孔47个,孔深以满足有关规范要求为准。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见第八条标准计取费用,即1、本工程岩土工程勘察费双方协商山体挖方区综合单价为人民币1300元计取,填方区在人民币1300元基础上按每米进尺人民币350元计取。合同总价按照本项目岩土工程勘察实际工作量计算。2、场地政策出来及费用由甲方(被告)负责,另行计算。3、由于场地政策处理原因造成勘察人误工的,运输费按500元/次,误工费按1000元/天·台另行计算。2013年7月20日,原告完成岩土勘察报告成册。2013年11月4日,被告委托温州求是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对浙江旭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厂房、宿舍及年产量100万只汽车单向器项目进行审查。其中双方签订的《房屋建筑施工图文件审查合同书》第五条第5.2.1审查内容、形式和要求第(三)项规定,对勘察岩土工程报告资料的审查包括对勘探内容、数量、深度、和提供岩土参数的合理性提出审查意见。2013年11月12日,温州求是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文成县房屋建筑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此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勘察费用。2016年4月20日,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2013年11月4日,被告委托温州求是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对浙江旭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厂房、宿舍及年产量100万只汽车单向器项目进行审查项目,其中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文件。2013年11月12日,温州求是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亦出具审查合格书。综上可见,被告方应清楚知道存在勘察报告成果的事实,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费用。针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其中钻孔工程款61100元(47个1300元),填方区44205元[(Z1+Z2……+Z47=126.3米)×350元],合计105305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勘察费,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及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旭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核工业金华工程勘察院勘察费105305元及利息损失(从2016年4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至多不超过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6元,由被告浙江旭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正德代理审判员 陈 旭人民陪审员 郑小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刘祥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