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赵营伟、周建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赵营伟,周建营,赵子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154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代表人谢海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广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靳旭红,该公司员工。被告赵营伟,1975年1月26日生,汉族。被告周建营,男,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被告赵子标,男,1979年12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被告赵营伟、周建营、赵子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赵营伟、周建营、赵子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张华明审 判 员 贾朋泽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