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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91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汪腊生与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武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腊生,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武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张后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91民初728号原告:汪腊生,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银喜,珠海市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368号。法定代表人:梁卓仁。被告:湖北武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桥机新村2号(武汉铁路桥梁学校)。法定代表人:朱志平。被告:张后文,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原告汪腊生与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武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张后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汪腊生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腊生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原告对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腊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567.48元,减半收取计783.74元,由原告汪腊生负担,本院原准予原告汪腊生缓交案件受理费,现限原告王跃忠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审判员 郑 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智武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