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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智勇、赵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智勇,赵军,张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675号申请执行人张智勇,男,197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赵军,男,1971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张保国,男,196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张智勇申请执行赵军、张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司法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小  锁审判员 贾  俊  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  东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