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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04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原告姜淑珍、贾长义诉被告邵伟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淑珍,贾长义,邵伟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04民初1076号原告:姜淑珍,女。委托代理人:鞠鹏,辽宁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长义,男。委托代理人:鞠鹏,辽宁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伟令,男。委托代理人:吴喜强,丹东市振兴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贾长义、姜淑珍与被告邵伟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姜淑珍、贾长义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淑珍、贾长义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淑珍、贾长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姜淑珍、贾长义承担。代理审判员  曲文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