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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民申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继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申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吴某,女,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火树,男,汉族,1941年10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生,男,汉族,1949年9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靖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某,女,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辉,福建鹭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燕萍,福建鹭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吴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继承遗产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7民初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吴某于201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志梅审 判 员  李耀光代理审判员  翁云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燕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