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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执6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兵、蒋保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兵,蒋保峰,胡洪攀,冯林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608-1号申请执行人王兵。被执行人蒋保峰。被执行人胡洪攀。被执行人冯林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八月十二日制作的(2016)冀1181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