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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01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兴义市鑫瑞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煜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段凯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义市鑫瑞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煜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段凯,方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301执505号申请执行人:兴义市鑫瑞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义市富康国际商务公馆3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050816868J。法定代表人:岑参,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煜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义市桔山办桔园村电子上组,组织机构代码证57333226-4。法定代表人:罗秋林,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段凯,男,1981年1月11日生,汉族,经商,住兴义市。被执行人:方嫣,女,1975年1月28日生,汉族,经商,住兴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市鑫瑞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煜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段凯、方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兴义市鑫瑞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煜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兴义市鑫瑞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5日向本院撤回对(2016)黔2301执505号案件全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2301执5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记员王伊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