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1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杨延玲与上官改琴、谢群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延玲,上官改琴,谢群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342号申请人杨延玲,女,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上官改琴(又名上官素萍),女,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耿村路中心生活区。被执行人谢群燕,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耿村路中心生活区。杨延玲诉上官改琴、谢群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上官改琴、谢群燕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杨延玲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8000元,诉讼费750元、本案执行费941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官改琴、谢群燕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照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