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民终13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亚奎与青海瑞亚亿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亚奎,青海瑞亚亿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民终1321号之一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亚奎,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八一东路**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瑞亚亿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湟中县李家山镇崖头村。法定代表人:康绍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张亚奎与被上诉人青海瑞亚亿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亚奎不服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2016)青0122民初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亚奎以服从原判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亚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亚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32.06元,减半收取2516.03元,由上诉人张亚奎负担,余2516.03元退还上诉人张亚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赵 亮审判员 徐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瑞婷附: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