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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执恢2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东台美亚礼品服饰有限公司、吴亚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东台美亚礼品服饰有限公司,吴亚明,高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恢2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住所地东台市。主要负责人:钱新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东台美亚礼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法定代表人吴亚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亚明,男,1968年9月14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高秀兰,女,1972年12月27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被执行人东台美亚礼品服饰有限公司、吴亚明、高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东商初字第05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东台美亚礼品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下列方式计算: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4年6月5日止,以本金300万元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4年6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上浮50%计算。);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对被告东台美亚礼品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台市东台镇三灶大街188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东台市房权证东城区字第××号,他项权证号:东台市房他证市区字第T00207**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东国用(2012)第141414号,他项权证号:东他项(2012)第1123号,座落:东台镇三灶街北侧,地号222-125-0073000,使用权面积3874.49平方米)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条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与被告东台美亚礼品服饰有限公司协议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价款超过上述第一条原告的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东台美亚服饰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清偿;三、被告吴亚明、高秀兰对被告东台市美亚礼品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31103元,减半收取15552元,由被告东台美亚礼品服饰有限公司、吴亚明、高秀兰共同负担;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部门,现已对被执行人的两幢厂房进行评估、拍卖,成交价为3031104元,提取执行费32400元、案件受理费15552元、评估费23624元、公告费3000元,优先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共2956528元(其中扣除场地清理、物品搬运、物品保管等费用45000元),本案尚有余款170689.16元未执行到位。于2016年6月17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部门,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亚明、高秀兰房产坐落在东台镇老店电厂63号的房屋所有权,被执行人东台美亚礼品服饰有限公司的房产已被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有未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东台亚美服饰有限公司的房产被拍卖、拍卖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亚明、高秀兰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益华审判员  路 森审判员  冯宝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厚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