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亚萍与张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萍,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刘亚萍,女,1969年4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海,男,1968年4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亚萍与被执行人张海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故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辽0211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岑小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