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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民终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宝山与唐斌、蒲建华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宝山,唐彬,蒲建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民终14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宝山,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现住奇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新疆圆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彬,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现住奇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蒲建华,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现住昌吉市。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建英,新疆铭望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宝山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奇台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5民初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宝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被上诉人唐彬、被上诉人蒲建华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建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宝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宝山撤回起诉、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奇台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5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徐宝山撤回上诉;三、准许原审原告徐宝山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合计10800元,由上诉人徐宝山负担。审 判 长  郑恩萍代理审判员  陶新芳代理审判员  郑洪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宇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