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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肖占青与平泉县金海利铁矿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占青,平泉县金海利铁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112号申请执行人肖占青被执行人平泉县金海利铁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平执字第111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山峰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代理审判员  郭瑞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启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