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执民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朱光珍与郑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光珍,郑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平执民字第2252号申请执行人:朱光珍,女,195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执行人:郑卫东,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本院在执行(2015)嘉平执民字第2252号申请执行人朱光珍与被执行人郑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郑卫东名下的车辆及房产,本案参与分配得款71731.9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郑卫东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有执行款462818.04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朱光珍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郑卫东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朱光珍发现被执行人郑卫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钟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