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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郭创富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创富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02刑初508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创富,男,1982年4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深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捕前住衡水市桃城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6月15日转取保候审。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6〕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创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鹏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创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郭创富酒后与朋友姚红霞、支某等人到衡水市桃城区怡然城六楼“五月天KTV”歌厅唱歌,郭创富和姚红霞二人因嫌歌厅酒水贵而外出购买。郭创富买酒返回歌厅时,路过怡然城六楼“9D-VR”体验馆,要求该体验馆的服务员将啤酒送至歌厅遭拒后,郭创富将体验馆前台的收银机触摸显示屏砸坏。郭创富拿着其购买的啤酒返回歌厅时被服务员告知谢绝自带酒水,遂与歌厅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将啤酒带进包房。后因包房内停电,郭创富等人返回歌厅大厅与工作人员交涉时与工作人员再次发生争执,郭创富、姚红霞、支某将歌厅的无线话筒、亚克力收银盘、啤酒、烟灰缸等物品砸坏。经鉴定,怡然城“9D-VR”体验馆被砸坏的收银机显示器价值1444元;怡然城五月天歌厅被砸坏的所有物品价值971元。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单位怡然城“9D-VR”体验馆经济损失1500元,怡然城五月天歌厅经济损失1300元,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安某、钱某的陈述,证人姚红霞、支某、陈某等人的证言,受损物品照片,估价鉴定结论书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创富酒后滋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到案后,被告人郭创富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创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崔 遵审 判 员  荀 雯人民陪审员  曹东琦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杰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