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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00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林萍与天津市南开区时代物美商贸有限公司南丰路店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萍,天津市南开区时代物美商贸有限公司南丰路店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0027号原告:林萍,女,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伯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时代物美商贸有限公司南丰路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丰路193号。法定代表人:郑伊翔,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该公司员工。原告林萍诉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时代物美商贸有限公司南丰路店公共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林萍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