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执1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广华与山东诚钢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华,山东诚钢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金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则宝,陈宝国,颜廷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13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广华,山东××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山东诚钢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段刚,系该××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华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颜廷卫,系该××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金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刘则宝,系该××经理。被执行人刘则宝,居民。被执行人陈宝国,居民。被执行人颜廷卫。申请执行人张广华与被执行人山东诚钢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金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则宝、陈宝国、颜廷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民初字第20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1688547元,已执行/元,尚欠1688547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民初字第2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兴光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晨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