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4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林超与朱怀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超,朱怀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4539号原告:林超,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舒明,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怀德,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林超与被告朱怀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超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超负担。审 判 员 林晞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立坤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