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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4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林超与朱怀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超,朱怀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4539号原告:林超,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舒明,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怀德,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林超与被告朱怀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超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超负担。审 判 员 林晞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立坤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