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3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阳支行与孙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阳支行,孙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3231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李娟,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小兵,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树,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阳支行与被告孙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萍代理审判员 郑玉爱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丹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