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7行审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等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谢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7行审2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陈京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平谷分局国土二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刘栋,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平谷分局国土二所所员。被执行人谢明军。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对谢明军作出的京国土(平)分局罚字〔2016〕第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京国土(平)分局罚字〔2016〕第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谢明军于2000年未经批准在刘家店镇北店村村北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谢明军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其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2.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的2308.86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23088.6元。谢明军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未起诉,已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其他义务。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经催告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下列证据:违法线索登记表、立案呈批表、核查报告、谢明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宗地草图、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局部、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笔录、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地形图、岳清宝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申请书、风险评估报告、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照片等。本院认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对谢明军作出的京国土(平)分局罚字〔2016〕第20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对谢明军作出的京国土(平)分局罚字〔2016〕第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判长 王晓蓉审判员 白雪英审判员 郝玉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经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