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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13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周玉荣与谢丽华、任国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荣,谢丽华,任国华,谢丽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3253号申请人:周玉荣,女,1975年3月12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纪营,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谢丽华,女,1955年2月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任国华,男,1954年10月3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谢丽梅,女,1959年8月29日生,汉族。申请人周玉荣与被申请人谢丽华、任国华、谢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任国华所有的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的房产一套。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英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