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民初3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徐尚玉与唐昭兴、袁瑞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尚玉,唐昭兴,袁瑞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3821号申请人:徐尚玉,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申请人:唐昭兴,男,194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申请人:袁瑞芹,女,195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远,沛县竞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尚玉诉被告唐昭兴、袁瑞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尚玉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唐昭兴名下位于沛城镇李园村45-2号的房屋(价值300000元),并提供登记在张晓侠名下位于沛县鑫达园5号楼2单元211室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尚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唐昭兴名下位于沛城镇李园村45-2号的房屋(价值300000元),期限为2016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二、查封担保财产:登记在张晓侠名下位于沛县鑫达园5号楼2单元211室的房屋,期限为2016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原告徐尚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战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